采伐野生樟树,这下摊上事了
通讯员 林建平 雷燕萍
本报讯 近日,由龙游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苏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游县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蔡跃炜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被告人苏某某以1320元的价格买下了朱某某的一片林木,当时朱某某误将邻居所有的林木也一并划入。之后,苏某某、王某某等5人采伐樟树、杉树、松树等林木总计119株,合计立木蓄积13.8393立方米,其中野生樟树55株,立木蓄积5.2806立方米
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非法采伐野生樟树,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同时,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苏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龙游县法院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基于被告人年事已高,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遂当庭宣判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损失5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