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2442号
胡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永伟就(2014)湖安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以28.3万元为限向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0元,由被告胡永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403号
褚红雷:本院受理杨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32号
金水忠、张雪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金水忠、张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284号
娄军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娄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娄军伟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19069.89元及利息(含违约金)4843.16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后利息(含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共23913.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10分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