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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647号

  傅益农:本院受理原告傅星火与被告傅益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64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磐安县昌达皮具针织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陈军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磐安县昌达皮具针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东阳明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各债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申报需提供材料及事宜请同管理人联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10点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188号。

  管理人联系电话:15858949518(卢兴明)

  管理人联系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

  磐安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志与被告王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岳志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何建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定与被告何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45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0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破10号,落款应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0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破16、17号内文“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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