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85号
傅旭阳、傅爱芳:本院受理原告傅立伟诉被告傅旭阳、傅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66号
郑海泉:本院受理原告朱理光诉被告郑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000号
余良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59585.9元及利息、滞纳费(以59585.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余良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3177号
黄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夫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原告刘夫祥诉讼请求:判令黄世明支付刘夫祥货款28 836元,并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付利息,利随本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5破1号之二
因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并向本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