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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日

  (2017)浙01民初1010号

  俞滨、罗春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初1011号

  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496号

  缪以忠:本院受理曹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451号

  朱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566号

  强雕洪:本院受理原告周芸吉诉被告强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615号

  许晓峰、许正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晓峰、许正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625号

  徐世众:本院受理原告吴显诉被告徐世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827号

  夏珍:本院受理原告黄龙斌诉被告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394、14395、14396号

  张云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军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300号

  朱嘉健:本院受理原告韩太忠诉麻海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730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335号

  金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26号

  杭州灵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合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灵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194号

  毛优良:原告杭州一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优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41号

  林守成、吴炳玲、何聪儿: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守成、吴炳玲、何聪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53号

  崔慧芳、刘明明、李艳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慧芳、刘明明、李艳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43号

  孙桂花、丁智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花、丁智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39号

  向文波、刘永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文波、刘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798号

  李胜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566号

  裘凯:原告汪辉被告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陈力笋、人民陪审员王建龙、刘德远,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0998号

  陈安芬:本院受理谢水龙诉陈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63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51064.42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197.96元,从2016年5月14日起以本金51064.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夏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130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957元,由被告夏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44号

  颜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49号

  石昌福、赵廷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昌福、赵廷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45号

  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汉开、斯军钢、赵碎珠、梁昭成、林大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汉开、斯军钢、赵碎珠、梁昭成、林大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216号

  深圳市龙岗区魅丽雅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林朝阳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84号

  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48号

  来国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来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11-02 2 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