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5日
(2018)浙0723民初3195号
傅迎烟:本院受理原告吴常华与被告你、杜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194号
傅迎烟:本院受理原告吴常华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111号
谢岳军、黄成丹:本院受理原告范锦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99857.56元、利息7250.89元;2、赔偿原告该代偿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041号
毛地才:本院受理原告蒋华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4号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向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甘溪东街31号,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060号
郑林凤:本院受理原告黄联群诉被告郑林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73号
金孟进:本院受理原告曹志钢诉被告金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孟进归还借款51万元整及利息,从2014年7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月息按2分结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16号
孙华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按工与被告孙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