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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5日

  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傅元与被告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王永军归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00元自2016年9月24日起计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息,均按年息24%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点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詹军与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该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优尚纺织有限公司、许林荣: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文澜纺织厂与被告嘉兴市优尚纺织有限公司、许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5746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提供购销合同及码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点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083号

  龙运福(430224197404292972):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062号

  许益国、丁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许益国、丁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邱喜树、周四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0577-5689198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036号

  何金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055号

  孙兆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兆桥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70号

  侯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芹与被告侯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54号

  胡必国、衡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通与被告胡必国、衡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41号

  温州点点熊鞋业有限公司、李莲标、林冬、李志勇、赵林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温州点点熊鞋业有限公司、李莲标、林冬、李志勇、赵林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6号之一

  苍南县三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苍南县三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裁定宣告苍南县三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32号之一

  因温州中澳棉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宣告温州中澳棉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中澳棉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23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根据苍南南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万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幢3楼,邮编:325800,联系人:潘传德(联系电话:13958755387),马争争(联系电话:1375883862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23号

  梅苗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徐晓光、王呈丰、梅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806号

  黄晓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黄晓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269号

  傅昌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傅昌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264号

  黄晓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晓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263号

  林琼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琼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266号

  郑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郑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855号

  黄余朋: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885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2月18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980号

  周琴: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382民初898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2月18日09:4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04号

  金国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和王贤雷、陈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2)甬宁商破字第8-3号

  因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终结宁波野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835号

  叶洋:本院受理原告赵小玲与被告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406号

  嘉兴市练氏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振华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练氏粽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379号

  王洁: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宇诉被告王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874号

  黄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钱皓平与被告黄明华、嘉善固德金属表面外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8万元;被告一支付逾期归还本息违约金253873.97元;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820号

  屠锦凡:本院受理原告薛晓良诉被告薛秀丽、薛敏、屠锦文、屠锦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嘉善县西塘镇上西街19号的建筑面积为59.3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份额(29.685平方米),由原告薛晓良所有;二、被告薛秀丽、薛敏、屠锦文、屠锦凡共同给付原告薛晓良被继承人薛金斌生前遗留的银行尚有存款2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867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29622元,由原告薛晓良负担5924.40元,由被告薛秀丽、薛敏、屠锦文、屠锦凡各负担592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766号

  凌荣:本院受理原告钱建良与被告凌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15号

  蔡雪林:本院受理原告章明狄诉被告蔡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703号

  吴年真:本院受理原告郁小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12号

  高志浩: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男邦布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08号

  沈琪霞:本院受理原告沈耀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569号

  张锦华: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向前服装整理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112号

  程云: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忠诉你、凌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945号 

  戴勇强:本院受理原告曹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660号

  沈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英与被告沈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66号

  钱建峰:本院对原告沈志龙与被告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591号

  王新奇:本院受理原告莘会芳诉被告王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28号

  杨天德:本院对原告费文清诉被告杨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破1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11日,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分配,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故请求宣告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零,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要求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第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破2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9月11日,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分配,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故请求宣告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零,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要求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第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浦江顺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655号

  郑贤伟:本院受理原告何祥结诉被告郑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郑贤伟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892号

  广州市巍柱皮具有限公司、李光柱:本院受理原告熊玉婷与被告广州市巍柱皮具有限公司、李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去往广州来回的交通费、住宿费、起诉费、误工费共计692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8519号

  朱文平、戴永芳: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普联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平(330411196407153012)、戴永芳(33041119590414247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715号

  罗小文:本院受理原告熊浩与被告罗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17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651号

  吴保国: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红与被告吴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9235号

  陈荷英:本院受理原告楼兴法与被告陈荷英、汪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楼兴法货款83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兴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1-05 2 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