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台州协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修萍):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召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玉环荣人仲案(2018)102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5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3号市人社局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