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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6日

  (2018)浙0302民初10079号

  田春梅(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201140628):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282号

  徐永凡:本院受理原告张雄刚与被告徐永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明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及登记股东刘熙、王建忠、郑加秀、温州市讲面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施贻丹、江俐娴,联系号码:13858865489、1865777516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0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本院根据王道华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件资料,债务人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4号之一

  2018年6月13日,本院根据丁山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梦豪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儒、余霞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锐鹏、李效,联系号码: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55号

  路延相、杨勇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延相、杨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25号

  张华林、戴容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林、戴容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89号

  陈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中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中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恒公司管理人。

  因中恒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道国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恒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中恒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中恒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恒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恒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博川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博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博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博川公司管理人。

  因博川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利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博川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博川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博川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博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博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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