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6日
(2018)浙0304民初7049号
刘国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高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6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氏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圣雅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圣雅氏公司管理人。圣雅氏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南路450号高尔大厦11楼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欣欣(183677030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圣雅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圣雅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松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华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松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松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松华公司管理人。
因松华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松火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松华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松华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松华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松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松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松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银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银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银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银祥公司管理人。
因银祥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戴祥银已去世,股东方晓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银祥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银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银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银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银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银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49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皓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皓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皓盛公司管理人。
因皓盛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缪文堍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皓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皓盛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皓盛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皓盛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皓盛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皓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钱旭元、赵来花、吴康荣、许新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旭元、赵来花、吴康荣、许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建飞、林志海、林玮、王兴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飞、林志海、林玮、王兴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蒋德富、蒋成东、谷建录、王立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富、蒋成东、谷建录、王立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347号
马仙菊、施顺福: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和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359号
郑巨克、王小琴: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郑章铭、王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795号
林忠巧、张玉萍、金叶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06号
张乐晓、秦小荷、张阿金: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12号
马金锡、方素琴: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和万仁叶、杨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903号
姜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662号
李益明:本院受理原告董志新与被告李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38号
朱金文: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英与被告朱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李兰英借款29200元;二、驳回原告李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3元,由被告朱金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970号
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林华、沈富祥、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970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林华、沈富祥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186号
范国:本院受理原告庄国兵诉被告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庄国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庄国兵撤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186号
顾永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民诉被告顾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永明归还原告陈加民借款本金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顾永明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息)向原告陈加民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顾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444号
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齐伦经编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74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565857.4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704号
陈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吕彩虹与被告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125号
王治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明诉被告王治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222号
周如权、杨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阿坤与被告周如权、杨欢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4261号
吴丽丽、王为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良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5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649号
潘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与被告潘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3民初4674号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谢小丽诉被告杨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03号
叶飞飞:本院受理原告卢昱升诉被告叶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破3号
申请人:金城书
被申请人: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发,执行董事。
本院在(2015)浙执民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金城书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申请人金城书同意,启动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移送破产立案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由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2017年7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于2017年10月10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2017年12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经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有大量债权处于司法执行程序中,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能确定。本案审理中,部分债权人多次要求中止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送了意见征询函,89.74%的债权人(代表92.28%债权额)不同意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破产清算。其中,原申请人金城书也不同意本案继续破产清算。根据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状及已知的债权人意见,本案尚不足以认定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1468号
宗有成:本院受理原告沈献华与被告宗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宗有成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14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4257号
陈胜峰、毛凌志: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胜峰、毛凌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4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721.63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毛凌志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毛凌志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款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胜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毛凌志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13号之三
2018年6月11日,本院根据金根生请求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鑫兰制衣厂破产清算一案。金华鑫兰制衣厂管理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华鑫兰制衣厂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无力清偿到期债权,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应宣告破产。本院认为,金华鑫兰制衣厂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金华鑫兰制衣厂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2号之二
2018年1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形成有效的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8月26日,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延长重整期限3个月,经本院准许延长后仍未形成重整草案,依法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二、宣告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42号
谢作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作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谢作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2601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6日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43号
陈启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启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2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44号
陈德胜、陈海堂: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胜、陈海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德胜、陈海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港新印刷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4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967号
叶显烈: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景祥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显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叶显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景祥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411号
汪武海、龚成端: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武海、龚成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汪武海、龚成端共同归还本金46768.07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代偿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汪武海、龚成端共同支付违约金9353.61元,三、被告汪武海、龚成端共同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四、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以上债权对浙G895FP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9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410号
龚明强、雷威:本院受理原告傅正山与被告龚明强、龚伦明、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龚明强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龚伦明、雷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日10时在乔司监狱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176号
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大荣文具商行与被告南京尔萨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27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608号
黄陈秀、陈吉贝:本院受理原告吕杨成与被告黄陈秀、陈吉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000元(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颜丹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062号
储兵: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共计841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