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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7日

  (2018)浙0304民初2744号

  宁波优拉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子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36号

  权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苑柯嘉与被告权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39号

  秦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苑柯嘉与被告秦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57号

  范益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飞驰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益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飞驰印业有限公司货款9229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7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2757元,由被告范益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966号

  路永、赵媛媛:本院受理原告田先海与被告路永、赵媛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1-07 2 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