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7日

  (2018)浙0191民初2737号

  李建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满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009号之二

  杭州猫舍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猫舍科技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雯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578号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郭一博与被告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380号

  徐俊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鑫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1638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845号

  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潘立安诉被告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王佳俊、周建华、郑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罕奇与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681民初169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毛罕奇货款4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义乌市杨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伟光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陈爱虎、陈行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志苗、陈雨昕,联系号码:13605874307、18395998648。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新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梁亚洲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11-07 2 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