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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8日

  本院原定于2018年11月19日9点,在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51号宁波金港大酒店六楼文荟阁召开的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需等待审计结果等原因,予以取消。具体会议时间另行通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387号

  福州中塑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京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中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鄞州区徐戎路126号)江东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194号

  朱秀芽、徐张海:本院受理原告潘红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83破1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苏州友联防工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浙068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7日之前,向管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42号3楼,联系人:王超,电话13819511996,娄洁予,电话15857519613,邮政编码:31200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嵊州市林森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再4号

  戴华荣: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李启兴与原审被告戴华荣、牛保明、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30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戴华荣、牛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启兴货款人民币229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4818元,由原审原告李启兴负担50元,原审被告戴华荣、牛保明负担4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57号

  谢招兵:本院受理原告井学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招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井学强货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谢招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9月2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267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9月2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2669号,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1月29日下午14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0月2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148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1月29日下午14时15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11-08 2 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