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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注销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现已决定注销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所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注销公告 2018-11-08 2 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