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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4日9时0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746号

  蒋燕萍:本院受理原告周高飞与被告蒋燕萍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7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5日9时0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443号

  唐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吴仙宝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仙宝货款106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1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242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474号

  张娇飞:本院受理原告包观星与被告张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娇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观星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娇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11-08 2 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