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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9日

  (2018)浙0205民初4602号

  杭州展浩实业有限公司、童均明:本院受理原告朱骅与被告杭州展浩实业有限公司、童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0888号

  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宁东美雕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姚叶超、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再33号

  林通、陈淑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吴银珠与被申请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通、陈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再3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林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00元、利息823.3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本金448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从2015年10月26日起以本金438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吴银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申请人林通、陈淑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申请人林通负担,被申请人陈淑光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再审申请人吴银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391号

  王磊(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906151715)、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398号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906151715)、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35号之一

  2018年7月20日,本院根据谭祥安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360元。经管理人调查金中王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院认为,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忠和鞋材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2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市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和解。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40号

  孙盼攀: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孙盼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50号

  徐双土: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徐双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51号

  林先荣: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林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破字第6-2号

  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5)温苍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预计实施分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3226135.89元,共计债权人户数8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5464956.61元。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1-09 2 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