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青年路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国娇、潘家山、李驾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3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5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8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9点30分、下午14点30分、16点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千岛江海联运市场信息服务(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江浩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8〕0180号,本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0086.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千岛江海联运市场信息服务(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鹏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8〕0179号,本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7096.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千岛江海联运市场信息服务(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姚响玲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8〕0178号,本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8103.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千岛江海联运市场信息服务(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陈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8〕0177号,本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8103.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千岛江海联运市场信息服务(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常天才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舟劳人仲案〔2018〕0176号,本委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7471.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志崇(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2210614)、林初库(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2140719):本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申请人夏禹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告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8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义乌市宾王路158号银都商务楼1210室开庭审理。务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