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14日
(2018)浙0304破56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26日,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黄建辉、池洪弟经通知后未能提交财务账册资料,也无财产可供接管,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债务人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未能移交财务账册、重要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佰赢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77号
汤建国、温州梦丽琪鞋业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固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建国、温州梦丽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之一。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温州梦丽琪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固鸿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35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本案受理费6325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温州梦丽琪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温州固鸿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建国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品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豪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品豪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品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品豪公司管理人。品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品豪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品豪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品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众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众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华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华众公司管理人。华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华众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760号
施仁林: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208号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吕海龙与被告陈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海龙代偿款5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43号
浙江荣风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特莱纱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被告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482号
张跃时:本院受理原告杨佳湾与被告张跃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643号
宁波龙象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美景海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龙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美景海绵有限公司货款90 377.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746号
叶世有、鲍金能、吕晓梅: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云斌服装辅料实业公司诉被告叶世有、鲍金能、吕晓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对桐乡市宏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1256478.1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9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0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