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2018)浙0102民初3400号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叶亦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843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吕文婕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193号

  王玄:原告孙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515号

  路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潘競平、路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110号

  郑萍、郑红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军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829号

  郑维贤、骆伟良、郑小祥:本院受理原告沈华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719号

  周廷全:本院受理原告张大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768号

  陈聪: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一诉被告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745号

  沈邵荣、陈琴仙:本院受理原告宣桂英、章明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0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917号之一

  俞华、杨艳萍:本院受理原告葛孙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277号

  杭州阿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兆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904号

  童瑜:本院受理原告唐新宝诉被告童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715号

  黄修成:本院受理原告贺行玉诉被告黄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277

  杭州阿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兆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904

  童瑜:本院受理原告唐新宝诉被告童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715号

  黄修成:本院受理原告贺行玉诉被告黄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364号 

  杭州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玉宏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194号

  朱少微: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甬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少微、陈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2民初141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41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催7号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瑞安市国余气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439093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出票人为浙江锐泰悬挂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瑞安市安锐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瑞安市国余气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439093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出票人为浙江锐泰悬挂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瑞安市安锐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国余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0961号

  孙曙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9****005X)、袁微(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8****1443):原告周维珍诉被告孙曙辉、袁彬、袁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孙曙辉即时归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延期期间银行贷款利息;二、被告袁彬和袁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严航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329号

  宁海县深甽镇鑫瑞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昌泳铜铝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328号

  宁海县深甽镇鸿健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昌泳铜铝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3民初5494号

  谢铭炜、谢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与被告谢铭炜、谢涛、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谢铭炜、谢涛应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借款人民币372440.02元,并自2018年3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编号为33020120160001696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不能用资金清偿的,则对谢铭炜坐落于嵊州市兴盛街2299号玉山公馆6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的所有仅和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清偿上述债务。二、由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229号

  陈霖:本院受理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3081元,被告陈霖负担19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46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2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8日前,向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联系电话:0577-88991387、13757719168;联系人:周蒙蒙律师)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越、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490号

  舒策帮、杨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策帮、杨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14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15 2 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