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2018)浙0303民初5622号
谢炳俏、吴约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炳俏、吴约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15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9号之二
根据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浙0303破21号、(2017)浙0303破9号之二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二、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项目相关事宜(包括瑞安天鸿公司成立之前案涉塘下项目前期费用、出资、往来款相关账务等)由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处理,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温州市鹿城区云鼎庄园项目在内的其他事项交由温州天鸿公司管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处理,二管理人应协作配合。”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508号
徐再芬、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再芬、徐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14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德栋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德栋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享港龙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德栋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裁定宣告温州德栋光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德栋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62号
邱炳良:本院受理原告黄振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邱炳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振红货款40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5日起以40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邱炳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18号之一
黎星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震龙印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申23号
本院根据温州恒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博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博诚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博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博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博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博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8日以前向博诚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邮编:325000,联系人陈和孟,电话:1386831828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博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博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博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