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吉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薛建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0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金聚鑫(杭州)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郑晔雯、陈云娟、陈光泉、郭凯、张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286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青年路分公司:本委已受理季苏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97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2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紫桓华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黄振、胡倩、陈超、俞奇敏、徐宗巧、陈峰、奚明威、杨允挂、王涛、李慷慨、刘晶、沈晓萍、马永武、辛超、吴永健、侯雪鹏诉你单位集体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14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臻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赵永春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86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紫桓华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沈柯夫、王平、江晓东、仲琪、韩磊、夏徐艳、戴勖、许译文、李明、刘金玉、陈镇宇、廖云青、欧扬城、谭蕾、葛龙毅、韩庆元诉你单位集体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90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 年12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紫桓华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强、王瑾、孙国富、相伟、蒋衍、王志伟、马浩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91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锦翔服饰有限公司:夏钟庆、钱祝幸、李亚青等10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18)301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