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的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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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COAMC浙-2018-A-92-00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联系人:
陈先生,18957110633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