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程代英(360427197001282712)
经查,你无故拖欠钟清山、周江平等3名职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共计29800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钟清山、周江平等3名职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共计29800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共计14900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8〕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