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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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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16日

  (2018)浙0102民初4639号

  邱国民:原告叶婷婷诉你、杭州锐音音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329号

  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新为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吴新为与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吴新为违约金180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150号

  孔菊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宜钦诉被告孔菊萍、严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7064号

  张永彪、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宝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张永彪、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9675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6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浙江银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6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行为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0042 20830360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53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7日,汇票申请人(出票人)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五环金洲物流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珠海市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判决:一、宣告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42 208303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5300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563号

  郑海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石东明诉被告郑海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156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803号

  安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高显如诉你、胡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胡莎丽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0110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667号

  邵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被告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676号

  刁通平:本院受理原告詹帅诉被告刁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56号

  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蔡国伟诉被告郑建华、张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张建根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归还借款10000元;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0号

  杭州吉梦时装有限公司、沈拥华、褚芳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诉被告杭州吉梦时装有限公司、沈拥华、褚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00号

  郭胜安:本院受理原告舒君伟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870号

  陈惠安:本院受理原告雷先勇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212民初7340号

  史增辉:原告俞璐娜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250号  

  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狄龙与被告郑跃、宁波明州华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9时在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43号

  本院根据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高房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30日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高房开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向金高房开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大楼五楼;联系电话:张乐永1585888009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高房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高房开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金高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2837号

  余美大:本院受理曾治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0339号

  陈晓超:本院受理宋玉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陈晓超、谢德胜、王将康、周春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0479号

  沪溪县湘亚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清贵文具店与与沪溪县湘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2863号

  陈玉苏、李孝进: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苗迁、陈玉苏、李孝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79号之一

  程凤武: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728号

  黄克信:本院受理原告赵良杰与被告温州东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克信、叶有勤、陈炳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744号

  王杰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24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万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黄建明(联系电话:1586814174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108号

  浙江博利工具有限公司、潘素敏、乐清市电动工具厂、韩阿通、俞忠珠、颜新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利工具有限公司、潘素敏、乐清市电动工具厂、韩阿通、俞忠珠、颜新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642号

  秦章文: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南存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2号

  本院根据永嘉县振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20日以前,向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韩笑/1395779091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永嘉县沃得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建华、金达华、吕林晓)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6号

  本院根据如缤纷可迪亲子乐园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胜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胜邦游乐设备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9日以前向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02号新益大厦A幢401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8658355556,联系人陈柳兰,电话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胜邦游乐设备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胜邦游乐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富天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富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华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华富公司管理人。华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富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华富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04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嘉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嘉诚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薛丽敏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嘉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0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嘉诚公司管理人。嘉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周若男(139677109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嘉诚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04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嘉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8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瑞安市欧驰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欧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欧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2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欧驰公司管理人。因欧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欧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欧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欧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储文龙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7日裁定受理瑞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3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瑞诚公司管理人。瑞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1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小波皮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波皮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小波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滨江大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小波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小波皮公司管理人。

  因小波皮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红学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小波皮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小波皮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小波皮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小波皮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小波皮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小波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11-16 2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