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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481民初3873号

  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坚: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价款27543.38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额27543.3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被告赵坚对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596号

  肖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35、2737、2746号

  邱水根:本院对原告王安芝、沈进宝、秦金娣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735、2737、274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679号

  朱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南浔练市承达皮革经营部、顾惠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680号

  杨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南浔练市承达皮革经营部、顾惠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16 2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