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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非法排污被判赔偿环境损失

  通讯员 王昆明 

  本报讯 11月15日,德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并对德清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损害环境为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合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铜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排放污水,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其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主动预交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44546元,支付评估费用7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

  该案由德清县法院院长何晓红担任审判长,2名员额法官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是湖州地区首例由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非法排污被判赔偿环境损失 2018-11-19 2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