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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猫头鹰,刑事民事都要担责

  通讯员 郑勤 鲁晓智

  本报记者 汪基建 

  本报讯 近日,由常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县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姜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此外,庭审过程中,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姜某某当庭赔付了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

  姜某某所在的村处于常山县林区,近年来,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保护下,猫头鹰、中华秋沙鸭、黒麂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了当地田间地头的常客。然而,为了一己私利,姜某某于2017年10月、11月先后非法猎捕2只猫头鹰并予以出售,同年12月又积极帮助舒某某(已判刑)将其非法猎捕的1只猫头鹰予以出售。经鉴定,涉案的3只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角鸮,每只红角鸮的整体价值为1.5万元。

  常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应当数罪并罚。而且,姜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舒某某已对涉案的1只红角鸮依法进行了赔偿,检察院遂对姜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姜某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最终,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姜某某当庭认罪服判,并就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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