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0日
(2018)浙0203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杜兴海的申请于2018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国奥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11月7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鄞州国奥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7日前向宁波市鄞州国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张剑锋;联系电话:1380586025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国奥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国奥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783号
项有锋、项慧君、王振有、项有钰、孙昌尧、郑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有锋、项慧君、王振有、项有钰、孙昌尧、郑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57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5号之一
2018年9月17日,本院根据王秀英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208号
候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芹与被告候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692号
郭王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云兰与被告郭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00号
2017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审核确认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共计11952532. 64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均无异议。现管理人实际接收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资产仅45305元,被申请人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7)浙0304破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古拉迪卡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5871号
余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礼庆诉被告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4639号
东莞市厚街泽亚渔具制品厂、广州泽亚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细仲与被告东莞市厚街泽亚渔具制品厂、广州泽亚渔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瑞安市恒旺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眼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恒旺眼镜公司管理人。因恒旺眼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胜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恒旺眼镜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旺眼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旺眼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旺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6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电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环球电泳公司管理人。因环球电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燕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环球电泳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环球电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环球电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环球电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形象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象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形象力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形象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2日,本院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形象力公司管理人。因形象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形象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形象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联系人:林力(13587681919)、黄聪聪(186577133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形象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形象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99号
陈文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34号
陈其明:本院受理原告陈迪龙与被告陈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071号
查惠民:本院受理原告龙常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7号
费发根:本院受理原告胡道军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8号
费发根:本院受理原告李结胜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56号
沈斌:本院受理原告孙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913元,由原告王海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为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6日前,向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申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399号总部自由港A幢17楼;邮编:313000;联系人:沈俊杰;联系手机:13967289227;王洁;手机:15805822226),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21号
王金龙:本院受理原告费金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450号
汪柱林:本院受理原告徐雪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34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976号
陈锦涛: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勤诉被告陈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2604号
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26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物业管理费1688元,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今逾期缴纳物业费管理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464元,请求被告支付因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产生的额外人工费300元,请求被告退支付法院起诉产生的诉讼费25元,共计44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148号
方遒: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方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6661.83元、分期手续费26222.22元,并支付尚欠的透支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149号
程宝新: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程宝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宝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1050元、分期手续费40009.98元,并支付尚欠的透支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154号
程雅芝、倪德钧: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程雅芝、倪德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雅芝、倪德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7605元、分期手续费18527.49元,并支付尚欠的透支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2282号
戚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坤与被告戚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戚海峰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22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1037号
邵先鹏:本院受理原告黄莉与被告邵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邵先鹏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10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485号
毛张靖:原告浙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张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张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7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011号
李红英:原告方法平与被告李红英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位于浙江省武义县武阳西路7号502室房屋归原告方法平所有;二、限被告李红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方法平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李红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