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经纪灿户:
为保证对你户补偿义务的履行,上虞区驿亭镇人民政府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据《经纪灿户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将人民币1436759.24元补偿款提存于本处,请你户于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之前,持身份证明、债权凭证(补偿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法律文书),到本处领取相应的款项。逾期不领取的,将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或由提存申请人取回。如你户选择宅基地补偿安置的,则按相关补偿协议书处理。
我处联系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99号德盛大厦五、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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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