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3日
(2018)浙0110民初15012号
邵成杰: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上午9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189号
杭州兴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柔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234号
毛水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天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70号
方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康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4030号
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周衍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白鹭工程机械设备制造厂诉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周衍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25号
孙君辉:本院受理林文杰诉被告孙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243号
钱来根、陈欢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一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来根、陈欢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1175号
浙江春风大有服装有限公司、詹周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致凯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风大有服装有限公司、詹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111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748号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凯得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梅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汉林、倪小文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473号
胡进兴、温州钰龙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爱华与被告胡进兴、温州钰龙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8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9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管理人。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登记股东季文丰、杨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彬彬、徐建斌,联系号码:13958701496、1396894805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8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伍爱道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陈富强、伍春长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叶苗、金锐鹏, 联系号码 15858845960. 18106736536. 0577-88997101.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5楼528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无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03号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200号
陈素娥、陈杰:本院受理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307号
倪晓贤:本院受理原告周邵君与被告倪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晓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周邵君借款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5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二、驳回原告周邵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倪晓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864号
马月江:本院受理杨月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523号
章文秋:原告沈志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章文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志龙借款1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章文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