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7日
(2018)浙0106民初8091号
杭州星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星义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835号
俞鸿俊:本院受理原告毛嘉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83号
杭州浩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敏诉被告杭州浩顺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13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346号之一
苏共配: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雪芳诉被告苏共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033号之一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陈意君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036号之一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陈意君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10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3330号
庞兵泉、厉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5750号
戴栋滢、宁波甬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岩与被告戴栋滢、宁波甬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5643号
陈省、倪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惠荣与被告陈省、倪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2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5638号
陈省、倪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贤康与被告陈省、倪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049号
张碧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建波与被告张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2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5633号
俞耿能、钟晓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耿能、钟晓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3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600号
唐军祥:本院受理毛世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821号
毛国相、单伟杰:本院对徐华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563号
冯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2日10时2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孙恩国、刘德远,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6801号
励建刚:本院受理范剑明与被告励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励建刚应支付原告范剑明货款220 000元,支付利息36 96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256 960元,限被告励建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 154元,由被告励建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3808号
顾叶君:本院受理原告胡祖福与被告顾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24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顾叶君归还原告胡祖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1700元,由被告顾叶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4-3号
2018年8月15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宣告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行终491、492号
李秀成: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秀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李秀成房屋行政登记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行终491、492号案件的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询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615号、9617号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谢赛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两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972号
林建波:本院受理潘正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6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030号
付前程: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正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多丽、陈娇娇,联系号码:15858570006、13868796896。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双雁路432号4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齐鸿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69号之二
因瑞安市益步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瑞安市益步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7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雪泥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雪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周小春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雪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雪泥公司管理人。
因雪泥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郑国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雪泥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雪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雪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雪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雪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雪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7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意豪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豪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意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苏振江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意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1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意豪公司管理人。意豪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豪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意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