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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7日

  (2018)浙0381破19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林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林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25日,本院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为林泰公司管理人。林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201室(吴桥桥边);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余维明(15867784224)、池万登(1375875134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林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林泰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林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0159号

  胡志开、周莜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诉被告胡志开、周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申30号

  本院根据林喜绿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金瑞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阀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金瑞阀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金瑞阀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金瑞阀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金瑞阀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瑞阀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27日以前向金瑞阀门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邮编325002,联系人陈和孟,电话1386831828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瑞阀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瑞阀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金瑞阀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金瑞阀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313号

  康佳慧:本院受理原告李统海与被告潘建良、康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康佳慧、潘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统海货款7463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康佳慧、潘建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6元及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康佳慧、潘建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276号

  赵铭雄: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赵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铭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王玉林借款600000元;二、被告赵铭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玉林相应的借款利息(本金500000元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本金100000元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50元,由被告赵铭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829号

  徐敏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鸿翔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敏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鸿翔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徐敏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敏芳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822号

  徐汤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鸿翔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汤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汤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鸿翔染色有限责任公司价款5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徐汤亮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汤亮负担(支付方式: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738号

  张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月祥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张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查月祥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查月祥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原告查月祥负担877元,由被告张小平负担11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7305号

  董善多: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兴与被告董善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善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永兴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董善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11号

  本院根据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联系人及电话:钟震宇 1588837844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10号

  本院根据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联系人及电话:钟震宇 1588837844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宁青年轻型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5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4245号

  海盐县通元凯新太阳能支架厂、董静国、潘惠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3404号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童汶歆: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海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09号

  胡新荣、周丽英、朱国强、郑培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屠建民诉被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新荣、周丽英、朱国强、郑培林、钱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09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4726号

  章惠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安林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4886号

  湖州龙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湖州龙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488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21号

  贝洪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太湖石磨砂洗制衣厂与被告贝洪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348号

  张成、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子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76号

  王雪华、朱根波:本院对原告孙飞与被告王雪华、朱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937号

  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894号

  胡大喜:本院受理原告刘义凤与被告胡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大喜给付原告刘义凤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893号

  胡大喜:本院受理原告刘义荣与被告胡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大喜给付原告刘义荣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494号

  汪明成:本院受理原告黄根才诉被告魏娟、刘水根、徐普宗、汪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3659号之一

  郑发展:本院受理原告陈顺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8)浙05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内容:一、郑发展归还陈顺星借款1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驳回陈顺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诉前保全费310元[该款由陈顺星在(2018)浙0522财保61号一案中预交],合计1530元,由陈顺星承担1018元(其中诉讼费812元,诉前保全费206元),郑发展承担512元(其中诉讼费408元,诉前保全费1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直支付陈顺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6740号

  王浩浩: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全诉被告王浩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364号

  武义卓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鲍叶正: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肖诉你们、章康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7号

  东阳市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正式受理东阳市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向东阳市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层,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1月7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11-27 2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