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张仙根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1003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482号
上海合阳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中衣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中衣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中衣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572.7元,并赔偿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你单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4)台三破字第1号之一
申请人: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上枫坑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先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4年3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19日,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以已符合破产和解相关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14年3月19日指定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管理人努力,拟引进投资人台州厚和建材有限公司以托管方式对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并提供偿债资金清偿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投资人愿以托管方式对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并提供偿债资金清偿部分债务,为此申请人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并申请进行和解,该破产和解申请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4)台三破字第1号
本院根据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台州臻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3月19日指定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