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8日

  (2018)浙01民再18、19、20号

  周国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国英与被上诉人范惠平、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再18号、(2018)浙01民再19号、(2018)浙01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145号

  顾雅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安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253号

  边平生、邬兰琴:本院受理孙宝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215号

  孙立成:本院受理原告葛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128号

  俞圣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662号

  林继建、林贤德、李玉方、万佩红、蒋觉棋:本院受理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林继建立即偿还原告所垫付的369552.16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额偿还原告垫款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364.9元),两者共计人民币408917.06元;2、被告林贤德、李玉方、万佩红、蒋觉棋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649号

  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光木、俞伯金、俞满宏、俞海隆、吴燕、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8852804.29元,资金占用费593500.12元(暂计至2018年4月19日,后仍以未还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许光木、俞伯金、俞满宏、俞海隆、吴燕、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677号

  浙江紫新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和诉你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你归还原告46幅字画(695平尺),暂按每平尺5000元计算,估值3475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1392号

  孙陈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13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2828号

  汤立:本院受理原告徐道紧诉被告李文化、汤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道紧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道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20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240号

  沈建忠、杭州东成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海青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3751号

  周银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7975号

  杨晓陈:本院受理原告余耀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609号

  沈永敏、刘静: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英、包立,第三人俞浓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307号

  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彬与被告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44号

  韩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022号

  郑月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满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813、14815号

  丁传德:本院受理的原告戴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422号

  李道陈:本院受理的原告德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206-2号

  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杭州獐山天一石矿、贺建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獐山特种铸造厂、杭州獐山天一石矿、贺建明、陈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章春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周幸、王军组成。本案定于2019年2月13日9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181号

  胡良东:本院原告李景贤诉被告胡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691号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法诉被告吕明、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7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795号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缪利君、裘小平诉被告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795号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4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797号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缪利君、裘小平诉被告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797号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10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96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3956号

  邬荣伟:原告徐葵花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邬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葵花加工报酬1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邬荣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1810号之一

  钱亚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亚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281民初118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34281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724元;三、被告承担拖车费用3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四项共计151005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15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1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胡六炎与被告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681民初181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卫归还原告胡六炎货款136863元,并支付违约金41058.9元,共计人民币177921.9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六炎其余诉讼请求。未按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元,由被告王卫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卫直接支付给原告胡六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37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81民初18350号

  绍兴市柯桥区绍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枫光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绍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681民初183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绍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枫光货款885454.95元,并支付其中392481.95元自2015年12月9日起、其中492973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寿枫光的其余诉讼请求。未按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4.55元,由原告负担154.55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绍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绍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54.55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870号

  宣小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与被告宣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1月26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温州印象风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方大一案,案号应为“(2018)浙03民初1464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1-28 2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