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2594号
杨俊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振、张玉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65号
姬小建:本院对原告费金风诉被告姬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3号
李国生:本院对原告王拯与被告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53号
沈国芹: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819号
钱建弟:本院受理原告龙充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准许原告龙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51元,由原告龙充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779号
叶元法:本院受理原告应云青与被告叶元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