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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9日

  (2018)浙0324民初7895号

  林利、朱淑娅、汪美蕊、翁建勋:本院受理原告朱清众与被告林利、朱淑娅、汪美蕊与第三人翁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林利、被告二朱淑娅、被告三汪美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钱款3158288.3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296号

  舒徐燕、金永芬: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江北久鑫标准件厂与被告舒徐燕、金永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上述被告舒徐燕、金永芬对永嘉县温工阀门有限公司(己破产注销)欠原告永嘉县江北久鑫标准件厂货款3583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632号

  沈金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金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承揽款45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116号

  张学伟:本院受理原告陆海根与被告张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510号

  徐诚:本院受理原告郁锋锋与被告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307号

  倪晓贤:本院受理原告周邵君与被告倪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晓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周邵君借款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5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二、驳回原告周邵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倪晓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193号

  范兴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被告范兴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37.01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915号

  陆菊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林与被告陆菊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914号

  陆菊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明与被告陆菊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81号

  叶吉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18号

  洪国军:本院关于原告南浔双林戴沈毛纺原料经营部与被告洪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3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069号

  湖州南浔金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郑士良:本院受理原告芮水春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72号

  张应富、杨凤美:本院受理原告何杰与被告张应富、杨凤美、陈青春、张应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680号

  陈利江:本院受理原告方勇与被告陈利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992号

  丁玲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被告丁玲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3720.31元,利息6617.2元,费用(包括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29976.34元(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216号

  杨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杨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32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599号

  雷晓鸣、雷杨清、陈准青: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雷晓鸣、雷杨清、陈准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雷晓鸣一次性偿还原告垫付款48488.04元及利息5905.84元(以垫付款48488.0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暂算至2018年8月24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追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杨清、陈准青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431号

  沈松飞、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雁与被告吴剑兵、沈松飞、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渣款29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2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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