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7601号
金黎明、鲍永芳: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金黎明、鲍永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金黎明一次性偿还原告垫付款18164元及利息4740.8元(以垫付款18164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暂算至2018年9月2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追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鲍永芳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833号
朱仁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影与被告朱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按月利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4日09时10分在平安综合体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83号
杨天平:本院受理原告魏彬彬诉被告杨天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276号
钟红武、钟银仙:本院受理原告何葵阳诉被告钟红武、钟银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