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5419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梦展、张爱芳、贾亚雯、王兰芳、韦依莎、张皓竣、杜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梦展、张守平、张爱芳、张金宝、贾亚雯、张金耿、王兰芳、张皓翔、韦依莎、张皓竣、杜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119号
任刚(330722197607030017):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俊诉你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133号
吴建祥:本院受理原告周菊惠与被告吴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胡芝华、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初8166号
张豪哲:本院受理原告唐鸿标与被告张豪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