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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3日

  (2018)浙0106民初9762号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诚讯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支付车辆维修费,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296号

  张兵、陈灵灵:本院受理丁群飞、徐榕曼诉被告张兵、陈灵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809号

  袁月丽、葛麟祥: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056号

  苏无忧、杭州腾骏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旭峰诉被告苏无忧、第三人杭州腾骏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李勇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39号之一

  张淑芳: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睿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814号

  杭州冠马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典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冠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274号

  沈坚华、郭建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4589号

  海门嘉得纸品有限公司(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大荣路288号内4号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已依法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07060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85%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17日止为16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561号

  吴荣表、朱幼芳、莫云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吴荣表、朱幼芳、莫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破5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向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13248688785;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19年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351号

  李磊:本院对单明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349号

  朱锡国:本院对宁波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3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2)甬宁商破字第6-3号

  因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0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终结宁波豹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2)甬宁商破字第7-3号

  因圣豹电源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0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终结圣豹电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6993号

  陆凤春、孙建龙:本院受理原告孟仪与被告陆凤春、孙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凤春、孙建龙应返还原告孟仪借款本金10 000元,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陆凤春、孙建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凤春、孙建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寄绍兴市和畅堂10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邮政编码312000)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6994号

  陆凤春、孙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妙珍与被告陆凤春、孙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凤春、孙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妙珍借款本金98200元,并支付以98200元为本,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陆凤春、孙建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1民初4589号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光龙:本院受理原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92018)浙068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431号

  季林晓、樊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徐伟诉被告季林晓、樊冬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依次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305号

  郑哲仁:本院受理林丽华诉你、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745号

  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89号

  朱海青:本院受理原告何益旺与被告朱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7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光正大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9号之一

  2018年9月20日,本院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18年11月15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后经管理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确认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0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33892793.23元。经管理人审查,台港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7106997.48元。本院认为,鉴于台港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2-03 2 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