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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530号

  章普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章普森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普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本金14936.7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8.5元,由被告章普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924号

  周淑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瑜与被告周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92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息2%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计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14时3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470号

  徐炳元、王贤亮:本院受理原告朱海斌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1003民初7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徐炳元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贤亮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黄岩区西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03 2 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