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4日
(2018)浙0213民初3658号
宁波万宝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龙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亚芬、陈冠国、张武龙、章维儿: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007号
刘龙伟、陈友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龙伟、陈友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494号
叶卫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卫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5494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1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602号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新达鞋模加工店与被告江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破21号之一
2018年9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瓯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2号之一
2017年12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叶赛丽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12日指定本院审理该案。经本院查明:2018年5月30日,本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债权人对其中78户债权的78笔债权无异议,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2110235.51元。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对上述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目前,尚有已申报待审查确认债权86131290.59元。因抵押权人要求及时实现抵押债权,管理人已对盛都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了处置,拍卖成交价总计9211150元。本院认为:盛都公司名下资产经处置后其拍卖成交价明显低于已确认的债权,故盛都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10671号
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本院受理原告盛宇家纺集团浙江销售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盛宇贸易有限公司、林本沈、林浙闽、宋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7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永昌化纤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永昌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永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1月29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永昌公司管理人。永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1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瑞安日报社旁);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252号
钱浩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840号
许泮泮: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23号
陈明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183号
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华诉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016号
张海金:本院受理原告潘宝林与被告张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415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骏诉被告凌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112号
钱平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兴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2号
王方琴: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王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两份(撤诉+解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4号
王方琴、殷胜苹: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王方琴、殷胜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两份(撤诉+解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6号
殷胜苹: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殷胜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两份(撤诉+解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884号
朱圣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祥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随状书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363号
沈姚平:本院受理原告张邦友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124号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任慧娟与被告郑余军、程燕丽、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任慧娟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暂算至2018年7月10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海燕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任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487号
徐益良、郑蔚芳、龚益荣:本院受理原告叶锦棠与被告徐益良、郑蔚芳、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叶锦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9875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12月3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叶锦棠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已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0.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龚益荣对被告徐益良、郑蔚芳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四、驳回原告叶锦棠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共同负担,被告龚益荣承担一般保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488号
徐益良、郑蔚芳、龚益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绿春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益良、郑蔚芳、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9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市绿春苗木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8500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7月4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市绿春苗木专业合作社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元(已算至2018年7月21日,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0.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龚益荣对被告徐益良、郑蔚芳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四、驳回原告金华市绿春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益良、郑蔚芳共同负担,被告龚益荣承担一般保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49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日前向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审计二部,电话:0579-85471704(陈会计、季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晶园珠宝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14: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53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日前向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审计二部,电话:0579-85471704(陈会计、季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均兴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15: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51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8日前向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审计二部,电话:0579-85471704(陈会计、季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15: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203号
朱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朱杨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增建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 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杨春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字第2197号
方卫达: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方卫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增建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卫达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389号
鲍贤朋:本院对原告项红星与被告鲍贤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558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应萌芯、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84号
朱润发:本院受理原告施建丽与被告朱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润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施建丽借款计人民币12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朱润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05号
方军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新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方军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新生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方军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51号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傅大力与被告陈健、张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30条、第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健、张仙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傅大力欠款计人民币72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健、张仙英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10号
钱顺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钱顺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14号
于金堂:本院受理原告周恩东与被告于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金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恩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以年利率24%为上限。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于金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