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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5932号

  陈小天、陈仕勇:本院受理原告盛玉英与被告陈小天、陈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小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盛玉英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盛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陈小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72号

  黄如昌:本院受理原告赵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黄如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胜货款3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黄如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084号

  杨卫波:本院受理原告滕琳诉被告杨卫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21号

  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启明诉被告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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