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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巷

6655元生态修复金,用444小时公益劳动来代替

一起“劳务代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陈艺尹 陈俊如 

  本报讯 被民警抓获的时候,傅某正在家门口挑选鲜鱼,三轮车上的水桶里装满了活蹦乱跳的鱼。非法捕鱼破坏环境,根据专家的生态修复意见,傅某要缴纳6600多元用于渔业生态修复,但这对于低保户的他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缙云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以劳务来代替经济补偿。

  日前,该案经丽水中院判决,傅某将提供44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生态修复的费用。

  经法院查明,2018年4月10日凌晨,傅某在缙云东渡镇堰头村的小溪内放置4只地笼网,分别在当月12日凌晨与14日凌晨进行捕捞,两次捕捞溪鱼共计7.4公斤。4月14日凌晨,傅某被巡逻民警抓获,用来载鱼的电动三轮车上正放着5只水桶、3只脸盆,里面有鲫鱼、汪刺鱼、溪鱼等。

  3月20日至6月20日正是丽水市的禁渔期,溪流性鱼类会在此时产卵繁殖。傅某所用的地笼网又属于禁用渔具,无论大小鱼类都被一次性捕完,会对水里的生物造成毁灭性破坏。缙云县水利局渔业工程师表示,傅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事发水域附近鱼类的正常繁衍,对溪流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渔业专家出具的关于此案的生态修复意见书中,建议傅某按非法捕捞水生生物价值的30倍进行赔偿,缴纳6655元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不过,傅某家境贫困,还有女儿需要抚养,无力承担这笔渔业资源补偿费。因此,缙云县检察院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诉请以劳务来代替经济补偿。

  丽水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让被告傅某以劳务活动代替经济赔偿的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这种方式也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因此,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丽水市中院最终判决被告傅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总计44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计算标准根据缙云县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水平15元/时),以弥补傅某在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等判决生效后,傅某将在村里公共场所进行垃圾清理,并在明年禁渔期对所在村村民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及环境保护巡查等公益劳动。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经傅某所在村村委同意,该项劳务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期间法院将不定期回访劳务情况。

  据介绍,该案由检察机关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部分现在还在审查当中。公安机关在将本案移送审查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情结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先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将不定期回访傅某的劳务情况,如果履行效果较好,则可以针对刑事部分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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