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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5日

  (2018)浙0110民初18897号

  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海生诉被告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济南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949号

  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德泽诉被告杭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589号

  薛伟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1024279X):原告景宏与被告薛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伟德归还原告景宏借款4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薛伟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2破7号

  申请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光、吴登孝、鲁建平、吴凯航、沈嘉民申请被申请人慈溪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浙0282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案,并已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慈溪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路501号壹江城售楼处一楼,电话:18958356520/18958367192、18958367186,联系人:吴律师、李老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慈溪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中兴西路2号横河镇文化中心。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7010号

  邵志潮:本院受理原告朱嘉康与被告邵志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邵志潮应返还原告朱嘉康借款人民币130 000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邵志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邵志潮支付原告朱嘉康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5 000元,限被告邵志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 000元,由被告邵志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477号

  叶斌:本院受理原告勇志刚诉被告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0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勇志刚借款26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用660元,由叶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5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本院根据施时猛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未能获取公司财务账册,未能接管公司任何财产,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69号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云源五金模具配件店与被告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12-05 2 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