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勇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附:公告清单单位:元
注:
1.本公告清单的基准日情况如下: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基准日为【2015】年【8】【21】日,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交易基准日为【2016】年【2】年【21】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2.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吴勇华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5.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勇宁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吴勇宁。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勇宁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吴勇宁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勇宁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刘老师15088718425

  吴勇宁联系电话:13705740359;0574-2787111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勇宁

  2018年12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勇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12-05 2 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