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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55号

  王平烽、王宪富、金国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烽、王宪富、金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03号

  浦江县欧瀚隆饰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燎原诉被告毛玉峰、张骐涞、浦江县欧瀚隆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67号

  张泓堂:本院受理原告方臻诉被告张泓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747号

  罗钧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罗钧允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钧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截至2018年5月17日止的透支款本金30976.1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7.50元,由被告罗钧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826号

  陈志根:本院受理原告杨法青与被告陈志根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782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2089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8日14时5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05 2 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