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狗,重在多方规制
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出路。
陈相瑜
近段时间来,不文明养狗事件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冷静下来,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养狗背后的法理和人情。
养狗本是个人权利,但在集体社会中,当个人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行为将受到来自代表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及法律的规制。他人未因你的养狗行为而获益,你无权苛求他人的容忍和共情。这也恰恰从热点事件中折射出部分养狗人并不清楚养狗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首先,各地出台的养狗管理规定或条例,实为养狗人应重点了解和落实的行为规范。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了养犬许可证制度,从犬只出户时间、限制区域、疫苗接种、粪便清理等方面规范了养犬行为,都是被广泛认可的文明养犬必备要素和基本行为规范。
其次,在治安管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宠物扰民”纳入管制范围,其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规定虽模糊,但毋庸置疑地将饲养宠物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动物饲养人理应对其饲养行为引起高度注意。
而在民事责任层面,如养狗人饲养的动物致人伤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恰恰说明狗致人损害,主人需要担责,狗行为的不可控性,决定了狗主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近年因饲养宠物、尤其是养狗而引起的纠纷频发,根源在于养狗人意识层面的缺位以及配套管理的不完善。为实现人与宠物,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还应从以下方面全方位规制养狗行为。
首先,养狗人应熟知与养狗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文明养狗成为一种习惯。养狗人应充分意识到宠物的饲养,自由与不自由并存,自由的前提是接受不自由的规制,妥善照顾,履行治疗、防疫、绝育义务。
其次,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养狗行为的管理。物业公司虽无权对业主养狗的权利进行直接的剥夺和限制,但小区业主作为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共同体,部分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会给其他业主的生活及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及困扰,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主体,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应公约对养狗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最后,政府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力度。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则是整治“狗患”的前提,而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是形成社会共识的纽带。
没有规则或是没有有效执行规则,仅靠素质和自律无法真正解决现实难题,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出路。养宠人自觉文明养狗,做负责任的伴侣动物主人;管理人制定地方法规条例时更多地考虑规定的可操作性,双管齐下,如此,“狗患”则不足为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