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6日
(2018)浙0502民初5208号
李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明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30号
陈义康:本院受理原告薛祖文与被告陈义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297号
张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宏利达针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017号
蔡紫平: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随状书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69号
赵力:本院受理原告王锡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992号
贾巧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星与被告贾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868号
周桂花:本院对原告张世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世振要求与你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950元,由原告张世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822号
王旭平:本院受理原告沈新祥与你及被告谢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14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974号
董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彩飞与被告董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彩飞与被告董杰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董淑君随原告张彩飞生活,婚生子董思锐随被告董杰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彩飞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893号
胡大喜: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刘义荣与被告胡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正文第二页倒数第四行中的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应更改为“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894号
胡大喜: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刘义凤与被告胡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正文第二页倒数第四行中的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应更改为“本案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胡大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2895号之一
谯明洪、赵桂珍:本院受理原告洪国伟与被告谯明洪、赵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洪国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谯明洪、赵桂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谯明洪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28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洪国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05元,由原告洪国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56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5日前向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座17楼(新科路建行旁边进门右边电梯),电话:0579-85471698(宣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48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座17楼(新科路建行旁边进门右边电梯),电话:0579-85471698(宣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义乌国伟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13:5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