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6日

  (2018)浙0102民初5131号

  黄银祥: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诉黄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51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212、10213号

  沈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高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664号

  郑小祥:本院受理余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郑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余柏林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160元,合计661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341号

  浙江亿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34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153号

  赵素霞、廖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久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赵素霞、廖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1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438号

  杜景:本院受理原告陈元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621、16623号

  吴林转、林晓蛟: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897号

  蔡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宏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450号 

  方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庆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999号

  罗顺满、王土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顺满、王土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021号

  袁森萍:本院受理原告郑军诉被告袁森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11民初7021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06 2 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