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6日
(2018)浙0604民初9789号
张云斌: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鼎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1971号
张小海、顾乃军:本院受理胡紫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张小海、顾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收到7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19070066.02元。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现金44.26元及车辆一辆、商标五枚,现经管理人处置,已取得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资产金额为56901元,被申请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742号
蔡秋生、张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秋生、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秋生、张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奥达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6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2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5970元,由被告蔡秋生、张海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917号
黄正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3号之三
因《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第二次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9606号
蒋亚君、蒋兴国、赵志均、王文清:本院受理原告黄团相诉被告蒋亚君、蒋兴国、赵志均、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860号
柯少华、张琴梅、柯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被告柯少华、张琴梅、柯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3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15号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原告林国诉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41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09号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原告林国诉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40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14号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原告林国诉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41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407号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原告林国诉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章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富东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40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8293号
庄东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兵与被告庄东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家事案件诉讼指引、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诚信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郑涵尹由被告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双方承担,原告郑志兵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989号
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梁睿智诉被告嘉兴天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842号
潘宁:本院受理原告马战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937号
蒋财江:本院受理原告高金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882号
毛雪春: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懒贵人洗烫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4978号
归家惠(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207053048)、朱建玉(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811142253):本院受理原告蔡志鹃诉被告归家惠、朱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归家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志鹃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建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882号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蕊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1月26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告温州印象风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方大一案,案号应为“(2018)浙03民初1464号”,特此更正。